115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志遠
相 對 人 森寶生技有限公司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元,逕匯入
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1月2日行
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之給付義務,
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114年6月、8月、10月、11月、12月)共計新臺幣(下同)150,2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115年1月15日前給付60,000元、第二期於115年2月15日前給付90,200元,資方應於每期給付日將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
」,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