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幸芸
相 對 人 蓋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