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采芳
相 對 人 英特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4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
所載「2、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任職
期間短少工資、加班費、預告工資、
資遣費、勞工保險給付)達成和解。資方同意於115年1月30日當日給付予…李采芳73,479元…並匯入
上開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73,479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
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