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蕭佑瓊
相 對 人 銘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所載內容,其中:「資方同意給付勞方210,000元(含應付工資、加班費),勞方同意資方分6期給付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帳戶,115年4月20日前為第一期匯款20,000元、115年5月20日前第二期匯款30,000元、115年6月20日前第三期匯款50,000元、115年7月20日前第四期匯款30,000元、115年8月20日前第五期匯款30,000元、115年9月20日前第六期匯款50,000元(前述各給付日若遇假日則順延下一個工作天),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3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工資、加班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1萬元,並分6期給付,第1期於115年4月20日前給付2萬元,第2期於115年5月20日前給付3萬元,第3期於115年6月20日前給付5萬元,第4期於115年7月20日前給付3萬元,第5期於115年8月20日前給付3萬元,第6期於115年9月20日前給付5萬元(前述各給付日若遇假日則順延下1個工作天),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
詎相對人
迄今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第1期款項,其後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公務電話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暨內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