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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林宗茂  
相  對  人  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5年3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⒈中關於相對人所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68,2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按期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轉戶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