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徐維聰
相 對 人 智動航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因
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雖主張
兩造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迄未履行
等情,然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院
乃於115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佐。準此,聲請人前開主張,即
難認可採。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