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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吳泳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夜行動物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遍觀聲請書狀,未具體說明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亦未特定相對人(聲請人雖列相對人為「林岱」、「夜行動物有限公司」,然究係受僱於該人或該公司法人?各該相對人與其之關係?俱未明確),難為一貫性審查,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亦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3份到院。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承祐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詳細原因事實(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公司,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2
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本件係針對自然人或公司提起調解聲請?若為公司,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相對人應為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自然人或機關、法人團體,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正確完整名稱或姓名、住所。
補正後當事人如欠缺訴訟能力,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
3
聲請人應提出補正後之勞動調解聲請狀3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