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蔡宜恒
許弘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77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起訴,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並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1000元,
本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6元(計算式:6050元-6050元×2/3-1000元=10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