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建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4萬元,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
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之費用
核屬遂行
本件訴訟之
必要費用,自應由聲請人墊付,並考量本件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繁雜程度,預估本件酬金為新臺幣4萬元,茲依前開法條規定,命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如數繳納,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選任
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進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