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56號
參 加 人 王惠芬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家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
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
繕本二份,及繳納參加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
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就兩造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
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本訴訟及
當事人。㈡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㈢
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
參加訴訟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參加人王惠芬就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以民事
答辯狀表示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93-99頁),然未依法提出參加書狀,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
繕本,且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費用。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