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思詠
相 對 人 樂又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317,640元及
資遣費105,88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3,5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