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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光琦
相  對  人  觀示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用。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150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1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併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3份到院(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