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留珮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絢星娛樂有限公司、
綺麗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 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原告
訴之聲明第七項請求「前六項所命給付,於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給付時,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本件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
前揭裁定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341元(計算式:456,005元+36,336元=492,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2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