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葉明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兩造前未曾經勞動調解程序,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原告之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
起訴狀載明原告出生年月日,本院無從推算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之可工作
期間,有無逾5年僱傭契約關係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出生年月日,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