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蔡蕙茹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仕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馳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前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75萬932元、特休未休工資21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303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如交付予本院之民事起訴狀證物繕本等文件2份到院,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