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朱志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3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978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而原告
上開請求項目為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等,自均應暫免之,故
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2萬1326元(計算式:6萬3978元-〈6萬3978元×2/3〉=2萬1326元)。又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0826元(計算式:2萬1326元-500元=2萬082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