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家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5萬5,103元及起訴後法定
遲延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為485萬5,1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36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1萬9,454元(計算式:5萬8,362元-5萬8,362元×2/3=1萬9,45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