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熊金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老年給付差額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2萬2,618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2萬2,6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