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柏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7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之原領工資補償144,0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其裁判費之2/3即1,433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437元,
迄今尚未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