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陳品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舜翊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如附表請求項目及金額欄所示,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1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450元(計算式:7350元-7350元×2/3=24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