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尤昭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6萬8,210元及起訴後法定
遲延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456萬8,210元(含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之醫療費用79萬2,110元、看護費用175萬9,500元、不能工作損失101萬6,660元、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計算式:79萬2,110元+175萬9,500元+101萬6,600元+100萬元=456萬8,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69元。又
本件並
非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無由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原告於
起訴狀所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4,96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