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王麗珍
李嘉峰
陳安仁
馮輝烽
詹嘉惠
劉萬達
鍾世欽
共 同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如附表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
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各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並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新臺幣)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