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鄭雅筠
被 告 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USTIN CHARLES GILL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2萬9,00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5,001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3萬4,00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13元(計算式:3,320×2/3=2,21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7元(計算式:3,320-2,213=1,1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起訴前各期利息(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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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5年1月29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見民事 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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