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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陳鼎勳  


被      告  肯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之內容及所附證據,並無證據顯示兩造就本件爭議曾行勞動調解,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3,167元,上開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項請求工資給付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依據原告提出之自願離職證明書所示,原告00年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前開規定,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15萬3,167元計算5年之收入總數合計為919萬20元(計算式:15萬3,167元×12月×5年=919萬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3萬2,878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2萬2,898元(計算式:919萬20元+3萬2,878元=922萬2,8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併命原告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自行遮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15萬3,167元
114年4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94/365)
5%
6,168.64元
2
15萬3,167元
114年5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64/365)
5%
5,539.19元
3
15萬3,167元
114年6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33/365)
5%
4,888.75元
4
15萬3,167元
114年7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03/365)
5%
4,259.3元
5
15萬3,167元
114年8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72/365)
5%
3,608.87元
6
15萬3,167元
114年9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41/365)
5%
2,958.43元
7
15萬3,167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11/365)
5%
2,328.98元
8
15萬3,167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80/365)
5%
1,678.54元
9
15萬3,167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50/365)
5%
1,049.09元
10
15萬3,167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9/365)
5%
398.65元
小計
3萬2,87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