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邱春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商永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是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