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高珮珊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848元(見本院卷第6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