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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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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楊明祥  
            莊千儀  
            陳星宇  
            邱威明  
            李榮絃  
            張珈瑄  

            祝子恩  
            蕭淑雲  
            吳天富  
            劉漢鈞  
            林柏廷  

            蔡文耀  
            林翰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依凡  
被      告  邁霓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夢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田立爵(原名:田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且無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被告唯一股東即夢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威公司)即為其當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又夢威公司並未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唯一董事為田立爵(原名:田孝文),則應由夢威公司唯一董事即代表人田立爵代表夢威公司行使職務。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等分別於如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如附表一「職務」欄所示之工作,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一「約定工資」欄所示,被告忽然倒閉,伊等最後工作日為民國114年3月31日,兩造僱傭關係已於該日終止,然被告未依法給付伊等114年3月份工資及資遣費,亦未給付原告楊明祥、莊千儀、蕭淑雲、吳天富、劉漢鈞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職務
到職日
特休未休時數
約定工資
月平均工資
1
楊明祥
營運經理
113年2月19日
40小時
6萬5,000元
6萬5,000元
2
莊千儀
工作人員
111年12月19日
24小時
4萬2,000元
4萬2,000元
3
陳星宇
工作人員
113年7月1日

4萬6,000元
4萬6,000元
4
邱威明
工作人員
112年2月16日

時薪225元
7,590元
5
李榮絃
工作人員
113年10月11日

時薪230元
2萬1,488元
6
張珈瑄
工作人員
111年10月5日

時薪245元
2萬3,640元
7
祝子恩
工作人員
113年5月20日

時薪260元
2萬7,330元
8
蕭淑雲
工作人員
111年8月27日
24小時
4萬9,000元
4萬9,000元
9
吳天富
工作人員
112年1月1日
42小時
4萬5,000元
4萬5,000元
10
劉漢鈞
副店長
111年4月6日
152小時
4萬8,000元
4萬8,000元
11
林柏廷
工作人員
113年7月8日

時薪220元
6,820元
12
蔡文耀
工作人員
112年7月21日

時薪225元
1萬1,660元
13
林翰赫
工作人員
113年10月12日

時薪230元
2萬3,230元
備註:約定工資欄未特別標明者,均為約定每月薪資。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姓名
3月份工資
資遣費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總額
1
楊明祥
6萬6,847元
3萬6,382元
1萬0,833元
11萬4,062元
2
莊千儀
4萬3,011元
4萬8,009元
4,200元
9萬5,220元
3
陳星宇
4萬4,107元
1萬7,250元

6萬1,357元
4
邱威明
6,849元
8,075元

1萬4,924元
5
李榮絃
2萬0,938元
5,104元

2萬6,042元
6
張珈瑄
2萬3,240元
2萬9,452元

5萬2,692元
7
祝子恩
2萬7,330元
1萬2,056元

3萬9,386元
8
蕭淑雲
4萬8,985元
6萬3,632元
4,900元
11萬7,517元
9
吳天富
4萬3,745元
5萬0,625元
7,875元
10萬2,245元
10
劉漢鈞
4萬7,507元
7萬1,734元
3萬0,400元
14萬9,641元
11
林柏廷
6,543元
2,501元

9,044元
12
蔡文耀
1萬1,383元
9,895元

2萬1,278元
13
林翰赫
2萬2,680元
5,485元

2萬8,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