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許中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4,1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徵第一審裁判費21,755元,扣除已繳調解
聲請費3,000元,應補繳18,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