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瑋琦
謝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樂思數位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萬70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100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3萬335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2萬7335元(計算式:9萬1005元-9萬1005元×2/3-3000=2萬733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