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姚守儒
周威宏律師
被 告 台灣田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河野勝行
上二人共同
廖福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經本院行勞動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應
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80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78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欠2萬582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