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依原告民國115年1月20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暨調查證據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91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