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錫強
游鎮瑋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李瑞敏律師
徐榕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1,5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43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810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