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旭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53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76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1萬9220元,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7220元(計算式:5萬7660元-5萬7660元×2/3-2000=1萬72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