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琪盛
陳識涵律師
許紘睿律師(114.12.22解除委任)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獎懲令無效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8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萬5720元(計算式:7萬8720元-3000元=7萬57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