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佳紘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全勝服飾國際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原 告 大東山樑御珊瑚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翠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黌樂
原 告 呂樑鑑
呂蕙如
呂蕙穎
呂黌德
上十人共同
兼上十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呂黃玉賢
被 告 江麗皇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合計:374萬6,033元」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3,540,72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