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沈維揚會計師
相 對 人 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沈維揚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日以一一三年度司字第八十八號裁定選派為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擔任
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無人有意願預付檢查人
報酬,無法繼續
本件檢查工作,
爰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司字第88號裁定選派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起
迄今
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113年度司字第88號裁定在卷為憑。
惟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
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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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各該報表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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