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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沈維揚會計師

相  對  人  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維揚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日以一一三年度司字第八十八號裁定選派為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無人有意願預付檢查人報酬,無法繼續本件檢查工作,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司字第88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起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113年度司字第88號裁定在卷為憑。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編號
類別
核准檢查項目
1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各該報表附註) 
2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
3
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
會計帳簿、往來銀行存款存摺及對帳單、支票資料
5
會計傳票及憑證
6
財產文件、財產目錄
7
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人員名冊

8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
9
交易廠商報價單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