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解任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