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嘉尹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泊實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相對人泊實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
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泊實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