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