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允融
王振亞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