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安芬
相 對 人 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德義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原公司董事長李禹九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近
戶籍謄本。
二、陳報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三、以書面表明相對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受何種損害
之虞,並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