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莊凱閔律師
吳語涵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華碩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