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勤行智創有限公司
朱茵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狀並未列
聲請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且未有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無法確認聲請人是否有聲請之意思表示。又聲請狀雖列簡榮宗律師、朱茵律師為代理人,
惟並未提出
委任狀。且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並補繳
裁判費1,5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