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他字第171號 被 告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被告與原告商中萍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7,19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依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經本院114年度重 勞訴字第81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被告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已繳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7,190元,依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被告負擔。從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107,19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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