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子揚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秀美
謝國基
謝孟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10,297.8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1,28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