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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吳希達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相  對  人  
債務人    戴麗美  

            宏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晴琦  
一、債務人戴麗美、黃晴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9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宏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晴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