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宏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戴麗美、黃晴琦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9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宏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晴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