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啟瑞 律師(即林顯明之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顯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8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顯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確認。 二、提供113及114年地價稅繳費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