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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鼎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啟瑞律師(即林顯明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顯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8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顯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確認。
二、提供113及114年地價稅繳費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