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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曾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黃政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判斷米客邦即為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