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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吳峻陞(原名吳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852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390元,及其中新臺幣73,160元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