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郭哲瑋  
            郭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961元
郭建忠、郭哲瑋
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9961元
郭建忠、郭哲瑋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961元
郭建忠、郭哲瑋
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1
新臺幣99961元
郭建忠、郭哲瑋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一)緣債務人郭哲瑋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郭建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6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99,96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郭建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份